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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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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

西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

“新(xīn)建居住区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(píngfāngmǐ)、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,与(yǔ)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(yànshōu)、同步交付,确保新供应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%。”

日前,西安市民政局(mínzhèngjú)官网发布公告,《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面向社会(miànxiàngshèhuì)征求意见和建议。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留意到,不管是新建住宅还是已(yǐ)建成居住区,对于养老服务设施都规定了硬性指标(zhǐbiāo)。

民政部门是配建设施的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

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(shèshī),是指用于建设养老院、老年养护院、社区养老服务站(fúwùzhàn)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文体娱乐、精神慰藉等服务的(de)房屋、场所等设施。

根据《办法》,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(pèijiàn)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、住建部门、自然资源和规划(guīhuà)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及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合作完成,并按照以下职责要求从严从实开展相关工作:

民政部门是居住区配建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(fúwùshèshī)的业务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配置标准,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与建设方案审批,对(duì)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工作进行指导,对辖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(jiāndū)检查。

自然资源和规划(guīhuà)(guīhuà)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标准(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)纳入相关建设规划,负责落实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指标要求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(chūràng)合同附具(fùjù)的规划条件。核发管理规划许可、规划条件核实、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。

住建部门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(fēnjíguǎnlǐ)权限负责所监督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、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,确保施工进度与(yǔ)质量。

应当临街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(biāozhǔn)

《办法》明确,新建(xīnjiàn)居住区严格按照每(měi)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、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(bùshǎo)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,与(yǔ)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(jiāofù),确保新供应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%。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临街、集中(jízhōng)配建,简单装修,粉刷墙面,铺贴瓷砖,通水电气暖,门窗和厕所完善,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。

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(jiànshè)标准的,由区县(开发区)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,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,结合城镇老旧(lǎojiù)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,统筹利用公有住房、社区(shèqū)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,通过补建、购置、置换、租赁、改造等方式(fāngshì),因地制宜配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。规模较小具备集中(jízhōng)建设条件的住宅群可(qúnkě)采取集中配置方式。确保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50平方米。

大型住宅小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,小型(xiǎoxíng)住宅小区可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集中配置,但要避免出现用房分布小而散,难以(nányǐ)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(qíngkuàng)。

各区县(开发区)人民政府(rénmínzhèngfǔ)可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、学校、培训中心、宾馆、疗养院、医院、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(fúwù)设施。鼓励盘活空置公租房提供(tígōng)给社会力量供其(gōngqí)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、日间照料、康复护理、老年教育等服务。

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宜靠近广场、公园

《办法(bànfǎ)》要求,建设单位应按照(ànzhào)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(shèjì)标准》(JGJ450)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(GB50763)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,设计配建整体适用、空间连续的(de)养老服务设施,不(bù)宜安排在(zài)布局分散、功能分割的位置,并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,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,主要出入口、通道及房间门净宽不小于0.9米,卫生间、浴室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.8米。

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辖区(xiáqū)内市政设施条件较好、位置适中、方便(fāngbiàn)老年人出入、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(dì)段,宜靠近广场、公园(gōngyuán)、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。应安排在通风良好、日光充足的位置,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、半地下层和夹层;房屋应预留有给排水、电力、网络(包括有线电话、有线电视、宽带网线等端口)、燃气、厨房排污管道等条件,具备正常使用功能。用水、用电、用气(yòngqì)、用暖等设备应独立计量(jìliàng),预留好接口及(jí)排风出口。

消防设施的(de)配置应符合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(GB55037)要求,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与污染源(wūrǎnyuán)、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、存储等区域(qūyù)的距离应满足上述标准中有关规定。

住建部门应将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建设(jiànshè)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,定期开展专项检查,确保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。

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(duì)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(jìnxíng)规划核实,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的项目,不予通过验收。

应在接收后六个月(liùgèyuè)内启动设施运营

《办法》明确,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(shèshī)运营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,优先委托专业(zhuānyè)养老服务机构管理,确保设施公益属性(shǔxìng),鼓励采取“公建民营”模式运营,根据实际无偿、低偿提供给有一定(yídìng)资质的企业、社会组织使用,进行社会化运营,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(xiàoyì)。

各区县(开发区)民政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统计一次,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民政局;每年(měinián)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(jìnxíng)评估,重点考核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、公益属性落实等内容。对评估不合格(hégé)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运营方,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未改的,依法(yīfǎ)收回(shōuhuí)设施并重新招标运营主体。

《办法》强调,任何单位和(hé)个人不得占用(zhànyòng)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或挪作他用,不可出租、转让、抵押、空置、闲置。民政部门定期(dìngqī)开展设施使用情况检查,有以上行为的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,并追究(zhuījiū)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(fāngshì)反馈

(一)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(yìjiàn)发送至:272559711@qq.com,邮件标题请注明“西安市(xīānshì)居住区配建(pèijiàn)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(二)通过信函方式将(jiāng)意见邮寄至: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郭佳琪(收(shōu)),联系电话(liánxìdiànhuà):029-86786447,邮政编码:710018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”字样(zìyàng)。

意见反馈截止时(shí)间为2025年6月14日,建议(jiànyì)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(hé)联系方式,以便进一步联系。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摄影 袁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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